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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外江党〔2014〕16号
处属各单位、处机关各科(室):
现将《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5日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有关政策及规定,培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奋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机关内设科(室)、处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下统称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三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人选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处党委及处人教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选拔任用程序
(一)动议。中层干部职位空缺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单位班子建设实际,结合本年度考核情况,分别征求分管业务处领导、分管人事处领导和拟提任职位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后,由处人教科提出调整补充工作方案,报处党委书记审定。
(二)民主推荐
1.个别谈话推荐。
(1)谈话范围。根据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对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分职位按拟提拔人选数1:1比例,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其中,处机关在处领导班子成员、处级领导和各科(室)科长(主任)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处属各单位在处领导班子成员、处级领导和人选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代表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2)谈话方式。①处机关个别谈话推荐由分管人事的处领导负责处领导班子成员、处级领导的个别谈话推荐;处人教科负责各科(室)科长(主任)的个别谈话推荐。②处属各单位个别谈话推荐由分管人事的处领导负责处领导班子成员、处级领导的个别谈话推荐;处人教科负责人选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代表的个别谈话推荐。
2.处党委审议。根据谈话情况,结合岗位要求、干部的年度考核和一贯表现,处党委研究审议,可等额或差额确定会议投票推荐提名人选。
3.会议投票推荐及民主测评。召开干部大会,对提名人选分职位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同时,对德的表现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处机关参会人员范围为:处领导班子成员、处级领导、处机关各科(室)副科以上干部、离退休支部书记、职工代表。
处属单位参会范围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全体在岗职工和离退休代表。
(三)考察
1.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一贯表现情况,人岗相适等因素,由处人教科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分管人事处领导分别征求处党委成员意见后,报处党委书记审定,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2.开展考察。经处党委研究,由人教、党办、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考察组,指定考察组长,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并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采取个别谈话、查阅干部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
个别谈话范围:处机关主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科(室)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和本科室职工意见;处属单位主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代表、相关科(室)负责人意见。
(四)党委会审定。处人教科汇总考察情况,形成综合考察报告,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处领导审签后,报处党委书记审批,提交处党委会讨论决定。
(五)任职。
1.任前公示。处党委会讨论决定任职人选后即在拟任职人员所在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时间为5个工作日。
2.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分管人事的处领导或分管业务处领导,会同处人教科同本人进行任职前谈话。
3.任职廉政谈话。由处纪委、监察审计科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4.任职宣布。处机关和处属单位中层正职由分管人事或分管业务的领导宣布任职,其他新提任中层干部由处人教科宣布任职。
第六条 实行拟任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处人教科进行考核,并征求处纪委、监察审计科意见,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七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由处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党员大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纪委副书记、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工会副主席,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干部人事工作有关纪律规定。组织考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不得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违者严肃追究责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若有拉票等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三年内不得作为提拔人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处人教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