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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关于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4-11-06 10:45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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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江函〔2012〕137号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关于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处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职工休假的管理,现将职工请销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带薪年休假
      (一)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天数,分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二)一般职工休年休假须经本科、室、站负责人同意,副科级干部休年休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正科级干部休年休假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三)各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安排完职工带薪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生产、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但要严格控制。

二、病假
职工请病假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并报告科室、站主要负责人。科级干部请病假应当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三、事假
事假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鉴于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可以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四、休其他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请假必须有书面假条并到人教科备案,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的依据。休假完毕或者中途中断休假,应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到人教科销假。

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关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外江函〔2007〕9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