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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江函〔2007〕96号
关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天数,分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二、副科级干部及机关科室人员带薪年休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正科级干部带薪年休假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三、各单位在1个年度内安排完职工带薪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生产、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要严格控制。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