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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获奖奖励标准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4-11-06 15:35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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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江人教〔2012〕82号

关于规范获奖奖励标准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为规范获奖奖励标准,鼓励职工努力工作,多创佳绩,经研究决定,对获得各级奖励和荣誉的集体、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获得县(处)级先进:个人奖励200元,集体奖励400元;
2、获得厅(局)级先进:个人奖励400元,集体奖励800元;
3、获得省(部)级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集体奖励2000元。
    表彰时奖励已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另行奖励;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本标准补足奖励。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