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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关于住院护理问题的通知
外江函[2004]84号
处属各单位:
我处2001年加入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没有对职工住院护理费做出规定。我处原来执行的“有亲属的派亲属护理,没有亲属的给予生病住院职工护理补贴”的办法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处下属生产单位意见较多,矛盾较大,经研究决定,在过渡期内,职工住院不再派人护理,只给予适当的补贴,逐步与社会接轨。经医院确定为一级护理者,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时间内,由处人教科核定,在县(市)级及以下医院住院的每天(24小时)补贴护理费15元,在市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每天(24小时)为20元。从二○○四年十二月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