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关于我处职工子女或配偶退役就业问题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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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江函〔2005〕20号
处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我处职工子女或配偶2005年7月以前退役士兵,仍按外江(2003)37号文件精神执行;对2005年7月以后退役士兵 ,一律自谋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自谋职业安置补偿费。
二〇〇五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