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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处编制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省府办转发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外人员指单位聘用的非正式编制人员,包括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
第三条 编外人员不得在人事、财务、涉密等关键岗位工作,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不得聘用为中层干部。
第四条 人事科是编外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外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各科(室)、站负责其所使用编外人员的具体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人事科的管理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协助调解劳动纠纷;
(二)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三)编制编外用工计划、组织编外人员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和组织岗前培训;
(四)办理编外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及转移手续;
(五)办理终止、续聘、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
第六条 使用编外人员的科(室)、站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科(室)、站工作实际,申报使用编外人员计划,协助办理编外人员的聘用工作;
(二)负责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编外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安全教育及工作考核等。
第三章 全日制用工编外人员
一、聘用
第七条 聘用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二)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纪录;
(三)年龄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新聘用的人员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经医院体检确认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受聘岗位用工要求,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毕业生;
(二)具有单位需要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曾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任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
(四)有特殊要求的技术岗位,须具有两年以上与所聘岗位相关工作经历,所聘用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提供下列证件及材料:
(一)自荐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三)学历证明和上岗证书(若需要);
(四)从事特殊岗位(工种)必备的资格证件;
(五)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第九条 人员聘用须经处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聘用后1个月内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则上为固定期限合同,一年一签。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到期30日前,如聘用人员还需继续签订合同,须向单位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二、劳动报酬与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月工资由基础工资、奖金和工龄工资三部分构成,月末发放。
奖金每月按60%预发,年终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实际发放数:年终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发放全额奖金;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发放60%的奖金;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全部奖金。
工龄工资按在我处工作年限,每年30元计算。
试用期工资为试用期满后工资的80%。
第十二条 2016年以前已经聘用的人员在和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其工资参照本人2015年的实际收入,按基础工资、奖金和工龄工资三部分的工资结构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的最高月基础工资和奖金规定如下:
(一)国民教育学历毕业生
博士研究生毕业生:基础工资4000元,奖金2500元;
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基础工资3500元,奖金2000元;
本科毕业生:基础工资3000元,奖金1500元;
大专(及以下)毕业生:基础工资2500元,奖金1000元;
(二)专业技术人才
正高级职称:基础工资4500元,奖金2700元;
副高级职称:基础工资4000元,奖金2200元;
中级职称: 基础工资3500元,奖金1700元;
(三)管理人才
曾任副处级:基础工资4000元,奖金2200元;
曾任正科级:基础工资3500元,奖金1700元;
曾任副科级:基础工资3000元,奖金1200元。
第十四条 单位根据经济状况和聘用人员实际工作业绩对聘用人员工资进行动态调整,一年一定。
第十五条 单位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购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参照单位正式职工标准报销差旅费、参加健康体检和在食堂就餐。
第十七条 单位可以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聘用人员进行奖励。
三、聘用人员职责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接受单位的管理,并按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维护单位的利益,保证单位资产不受损失,不得在合同期内擅自离岗。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参照单位正式职工进行管理和考核。年终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违反单位纪律,给予扣奖金、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非全日制用工编外人员
第二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编外人员实行小时计酬。
第二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编外人员只减不增,逐步清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冲突之处或遇国家、省、厅的重大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厅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外江发〔2016〕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