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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川水函[2020]1881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前期,我厅依据水利部印发的«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大中型灌区工程建设与管理实际,提出了我省灌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贯彻落实意见同时,在各地积极申报的基础上,结合省管大型灌区“十项要求”考核情况,2020年,我厅选择了65个大中型灌区作为示范典型推广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更好服务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发展战略,我厅组织编制了«四川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灌区管理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贯彻落实,确保取得管理实效。
四川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大中型灌区管理水平,保障灌区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持续发挥,更好服务我省“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发展战略,根据水利部«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四川省大中型灌区工程建设与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且由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灌区管理单位”)管理的大中型灌区。
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贯彻落实水利厅“十项要求”,以“创先争优、互学互帮互促”为主题,构建科学高效的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灌区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建成“节水高效、设施完善、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所属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典型示范、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原则,定期推选管理水平较高、基础条件较好的灌区作为示范灌区,并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水利项目资金安排等政策上,将对示范灌区予以倾斜。
第五条灌区管理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本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从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供用水管理、经济管理等五个方面扎实开展灌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指导、督促灌区加强组织管理工作,不断深化灌区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按照批复职能,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合理设置岗位和配置专业人员,核定并全额落实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积极推进事企分开、管养分离等工作,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灌区管理体制。
第七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灌区党建、组织、工程、供用水、安全、财务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岗位主体责任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第八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灌区人员结构,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培训,加强专业人才引进与业务骨干培养,保证职工年培训率达到50%以上,鼓励灌区之间人才交流与学习,确保灌区管理人员素质满足岗位管理需求。
第九条灌区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党建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和水文化建设加强灌区运行与保护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条灌区管理单位应结合不同时期地形地貌、水文条件等实际情况,针对性加强灌区工程安全管理对重要工程设施、重要保护地段,应设置禁止事项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等建立巡查责任制度,落实专人依法依规对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管理和巡查鼓励利用信息化设备强化对灌区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工程安全巡检与隐患排查登记销号建档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与考核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工作,建立事故报告和应急响应机制,在工程安全隐患消除前,应落实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灌区管理单位应落实水旱灾害防御领导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与当地水利、水文、气象、应急等部门协商联动机制制定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日常应满足应急救灾器材储备和人员配备等有关要求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水旱灾害防御培训和演练。
第十三条灌区管理单位要定期对工程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修和校验(率定),确保工程设施安全和装置齐备、完好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特种设备、计量装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检定。
第十四条灌区管理单位水法、规章、制度等标语、标牌要醒目ꎻ对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其它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活动要依法上报,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日常管理、观测及维修养护制度,落实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主体责任,筹措落实管护经费。
第十六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灌区水利专项规划等,积极开展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灌区管理单位应积极争取各级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落实中央、省级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依法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灌区管理单位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灌区管理单位应配合属地人民政府推进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明确骨干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置界碑、界桩、保护标志,完善划界图纸资料各类工程管理标志、标牌齐全、醒目,管理运行配套道路畅通安全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保持良好、绿化程度高,水生态环境良好灌区管理单位及基层段所庭院整洁、环境优美,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有序。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灌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灌区技术图表齐全,工程分布图、骨干渠道纵横断面图、建筑物平立剖面图、电气主接线图、启闭机控制图、主要技术指标表以及主要设备规格、检修情况表等齐全,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及竣工验收资料齐全,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
第二十条积极推进灌区管理现代化建设,依据灌区管理需求,制定管理现代化发展相关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引进、推广、使用管理新技术,开展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和信息化保障环境等建设,不断提升灌区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供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灌区管理单位应统筹兼顾灌区范围内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科学合理调配供水灌区用水推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取水许可手续和灌区用水管理制度规范完善,及时编制年度供(用)水计划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立健全水量调度制度,编制灌区水量调度方案(计划),做到水量调度及时、准确。
第二十二条根据灌区实际,设置用水计量、水质监测等设施设备,渠首、骨干分水口、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分界点要逐步实现计量供水应制定用水计量系统管护制度与标准,积极推进在线监测,为灌区配水计划实施、用水统计、水费计收以及灌溉用水效率测算分析等提供基础支撑。
第二十三条建立节水管理制度,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工艺,定期开展农田灌溉节水技术推广和节水宣传活动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节水激励机制,提高灌区用水效率和效益,推进节水型灌区创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结合灌区生产实际,积极开展灌溉试验等相关科学研究,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灌区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春灌用水服务,成立春灌用水服务队,提供技术指导,有效化解用水矛盾及纠纷灌区管理单位每年开展用水户服务满意度调查,及时整改用水主体对供水管理工作等提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灌区应积极探索建立水权制度。
第六章经济管理
第二十七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灌区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制度,保障单位经费来源渠道畅通,资金使用规范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灌区管理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基本达到当地平均水平并及时足额兑现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灌区管理单位应配合各级发改部门科学核定灌区供水成本,做好水价调整工作完善灌区水费计收使用办法,按有关规定收取水费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灌区管理单位在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灌区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充分发挥灌区综合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灌区管理单位要根据以上要求,对照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评估指标(指标表格详见附表),定期开展评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灌区管理单位进一步细化制定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各灌区管理单位应结合«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相关规定,积极向水利厅申报初验水利厅对于初验通过的单位,将向水利部申报验收。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