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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水函〔2019〕537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河长制办公室厅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厅工作部署以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强化河道采砂管理责任着力加强河道采砂督查力度深入推进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还存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行业执法监管不力等问题非法采砂时有发生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全省河道采砂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河道采砂监管责任
河道采砂管理是江河湖泊保护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正确处理河道管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和要求保持河道采砂有序可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河长制湖长制的决策部署各级河长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河段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各地要全面落实河长湖长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将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起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定职责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河段落实河道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告并报水利厅备案。
二、坚持保护原则强化采砂规划刚性约束
采砂管理工作要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做到无规划不开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流的特性和水沙差异等因素对有采砂任务的河道编制采砂规划,也可因地制宜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编制辖区内流域采砂规划采砂规划期一般不超过5年要严格规定禁采期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合理确定可采区采砂总量、年度开采总量、可采范围与高程、采砂船舶和机具数量与功率等采砂规划应按照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各地要根据河道砂石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市场需求等有计划地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杜绝以生态保护为名搞“一刀切”的禁采做法要积极支持合法合规的采砂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障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和建设市场砂石需求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涉及开挖河道砂石的应参照«四川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编制开挖砂石可行性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产生的砂石不得自行销售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处置。
三、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河道采砂监管
一是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根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采砂许可应以批复的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和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等为依据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并发放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对于采砂规划执行不到位、现场管理责任不到位、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无堆砂场设置方案及采后修复方案的不得给予新增河道采砂许可采砂许可应明确规定采砂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开采量、采砂船舶数量等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各地也可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管理模式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二是建立完善规范化管理制度建立群众举报和诚信管理制度对举报非法采砂情况属实的应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积极推行采砂人员和船舶诚信化准入制对实施非法采砂的人员和船舶一定期限内不得给予采砂许可建立采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砂业主及相关从业人员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河道采砂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习宣讲其中汛期必须组织一次根据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积极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销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是强化河道采砂各要素监管加大以“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管理一线、直插现场)方式为主的巡查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采砂现状及问题。加大对本辖区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的巡查频次加大对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巡查监管确保水安全、涉河水利工程安全、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杜绝以整改代替处罚、以处罚代替监管的现象对河道采砂监管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致使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突出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实行旁站式监管每个砂石加工场、堆场要安装计重检测、监控设备确保采砂现场监管全覆盖、无盲区落实采砂场公示制度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开展疏浚清淤整治河道、航道涉水建设等作业开挖砂石的也应进行现场公示采砂、疏浚整治河道等现场公示按照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8〕437号)的规定执行砂石堆场、加工场应合理规划不得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并严格落实打围、覆盖、防尘、降噪、治污等环保措施建立“三区一船”(可采区、禁采区、保留区、采砂船)监控系统在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和采砂船集中停靠地安装在线监控设备。采砂船舶安装北斗、GPS等定位仪监控系统应与河长制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禁采区内严禁停靠采、运砂石船舶采砂结束后采砂船舶和机具应及时撤离作业区并平整恢复河床加强采砂船舶属地管理实行采砂船舶定点停靠、统一管理对过多过剩采砂船舶要出台有关政策采取切割等措施进行处置引导采砂业主、涉砂从业人员转产与分流积极协调船舶主管部门清理整治“三无”船舶严格落实进出砂石场车辆的装载、安全、环保等规定。
四是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立足“以防为主、打防并举”对非法采砂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查处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威胁、妨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案件中的黑恶势力深挖背后“保护伞”实行“一案三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ꎻ根据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认定和河道非法采砂危害防洪安全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8〕436号)主动开展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认定等工作对典型案件做到严惩一批、威慑一批、教育一批长江干流宜宾、泸州两市要按照国家要求持续抓好长江干流河道禁采工作严打各类非法采砂行为
四、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强化部门联管共治充分利用河长制湖长制这一抓手将河长制湖长制与采砂管理责任制有机结合建立河长挂帅、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在河(湖)长统一领导下统筹水利、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门力量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制度形成上下统一、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的河道采砂联合监管格局。
二是建立执法巡查机制加强对“采、运、销”三个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和机具、堆砂场”三个关键要素的巡查监管坚持日常执法与重点打击相结合集中执法力量不定期开展联合巡河和执法检查行动对行政区域结合部、监管力量薄弱部、各类禁采区等敏感水域和汛期、枯水期、重大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开展巡查、专项打击和集中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常年不断的执法巡查推行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三是建立砂石供需良好秩序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等«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砂石料供应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项目〔2018〕228号)要求鼓励利用矿山废石、尾矿、建筑废弃物和石料等加工生产机制砂提高工业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的比例和疏浚砂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协调市场主管部门加强河道砂石价格管理严禁囤积砂石、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行为,严禁收购、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的河道砂石。
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一是强化舆论宣传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加大对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河道管理保护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活动增强全社会爱河护河的责任意识设立曝光台主动曝光河道非法采砂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慑。
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河长制信息平台按照“务实、管用、高效”的要求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北斗或GPS定位、视频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对可采区、堆砂场、加工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地等在“水利一张图”上进行标注。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落实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力量充实采砂管理人员和执法队伍配备执法装备落实执法经费强化队伍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和作风建设按照风清气正、业务过硬、执法严格的要求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