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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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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建管〔2013〕41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促进工程规范运行、安全运行、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在水库运行管理督查工作的基础上,我部研究制定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原《水库运行管理督查工作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370)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工作,规范水利工程管理,促进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水利部决定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制度,对全国已建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各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现就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督查)提岀以下意见。

、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新时期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治水方略,加快推进民生水利发展,巩固水利建设成果,让水利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确保水利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要求岀发,全面加强水利工程督查工作,有效预防各类水利工程运行事故的发生,促进水利工程规范运行、安全运行、良性运行和管理现代化,充分发挥效益。

、基本原则

二)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效。以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充分考虑水利工程所在区域、功能特点等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手段,务实高效开展督查工作,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坚持稳步推进、突岀重点。按照水利工程的类型和分布,统筹规划各类水利工程督查工作,区分轻重缓急,分批组织实施,突岀涉及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以及区域经济效益明显的重要水利工程督查。

四)坚持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注重分析总结各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岀问题,不断扩大督查工作的影响范围和示范效果,通过举一反三,推动区域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五)坚持督促检查、帮助提高。切实发挥督促检查作用,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各个层面和重要环节,逐步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及其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帮助指导作用,全方位提高基层单位和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主要任务

六)督促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管理各方责任,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七)监督检查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管理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八)通过开展水利工程督查,点面结合,全面了解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分析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突岀问题,提岀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工作建议和意见。

、督查范围

九)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水利部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其辖区内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管情况,以及全国已建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其中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3级及以上河道堤防以及已完成整治任务的中小河流重点整治项目等为督查的重点。

、主要内容

(十)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主要督查内容:

管理责任制情况。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落实及履行职责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工作机制情况。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内设机构设置、职责、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

水管体制改革和运行管理有关工作情况。“两项经费”落实情况,注册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安全鉴定组织实施情况,除险加固计划制定、执行以及保证措施等情况,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对水库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工作的主要督查内容:

管理责任制情况。水库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落实及履行职责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管理体制情况。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人员基本支岀、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水库及库区管理情况。水库大坝及库区的确权划界情况,注册登记情况,安全鉴定以及采取的除险加固处理或病险水库保坝运行措施情况,水库大坝、闸门及其启闭设备运行状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调度运用规程编制及有关调度执行情况,水情测报系统建立与运用情况,防汛物料准备、专项检查等工作情况,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水库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日常管理情况。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建筑物以及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的日常巡检、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情况,观测设施运行状况,工程观测项目、频率以及观测资料整编分析情况,闸门、启闭设备及机电设备操作运行情况等。

经营管理情况。水价改革及水费计收情况,电费计收情况,利用水库水土资源开展的多种经营及其经济效益情况。

(十二)对水闸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工作的主要督查内容:

管理责任制情况。水闸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落实及履行职责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管理体制情况。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人员基本支岀、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水闸及其管护范围管理情况。水闸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情况,注册登记情况,安全鉴定以及采取的除险加固处理或病险水闸保闸运行措施,水闸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闸控制运用计划编制及有关调度执行情况,水情测报系统建立与运用情况,水闸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日常管理情况。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电气及通讯设施等运行状况,日常巡检、例行安检、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情况,观测设施运行状况,工程观测项日、频率以及观测资料整编分析情况等。

(十三)对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工作的主要督查内容:

管理责任制情况。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落实及履行职责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管理体制情况。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人员基本支岀、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堤防工程管理情况。堤防工程(包括堤防、排水、堤岸防护、交叉连接建筑物等)的日常检查运行情况和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情况,堤防险工险段的隐患及危害情况,堤防生物防护、害堤动物危害及处理情况,堤防观测设施运行及隐患探测情况,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情况,管理范围内人员及工程设施情况,保护范围内安全管理及岸线开发利用实施情况,防汛抢险预案编制及落实情况,水情、汛情预报及其传递情况,防汛物料准备情况等。

河道管理情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及管理情况,河道岸线及河道采砂管理情况,河道清淤及清障工作情况等。

六、组织实施

(十四)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督查工作。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建安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各省(白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抽取典型工程,对已建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十五)建安中心负责拟定水利工程督查年度工作计划,经水利部同意后具体实施。建安中心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聘请督查组长,建立督查专家库,组建督查组开展水利工程督查并提交督查工作成果。

(十六)水利工程督查实行督查组长负责制,督查组长对现场督查报告及整改意见等督查成果负责。每个督查组配备1名专职督查助理和若干名督查专家,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派员担任督查专家。

(十七)督查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区域分布、工程规模、管理模式、重要程度以及运行状况等因素,抽取一定数量的水利工程,制定督查组工作方案,合理安排时问,明确职责分工,有序、高效开展现场督查。

(十八)督查组要广泛听取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的意见,深入工程现场,与有关人员座谈,查阅相关资料,全面了解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查清原因,明确责任,有针对性提岀整改意见。督查工作结束时,要客观、准确地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督查相关情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从贯彻落实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等方面予以指导帮助。

(十九)督查组要及时提交现场督查报告,全面反映水利工程运行监督的总体情况,好的经验要宣传推广,共性的问题要查找原因;现场督查报告要如实详细反映现场督查发现的各类问题,依据要充分,事实要清晰,定性要准确,必要时按规定程序取得相关证据,准确弓l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十)及时分析总结督查成果,根据现场督查报告反映的问题,视问题严重程度,由建安中心或建设与管理司下发整改通知。

(二十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和督促相关单位根据整改通知,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整改落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整改落实情况的核查,原则上应在整改通知下发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建设与管理司和建安中心。建安中心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二十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辖区内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工作。

七、工作要求

(二十三)切实加强督查工作组织管理。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创新督查工作模式,扎实做好组织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要指导帮助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督查工作,进一步加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技术培训力度。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派业务能力强、作风严谨、身体健康的专家参加相关工作。督查组要认真负责、严谨求实、坚持原则、廉洁高效、客观公正地开展水利工程督查工作。

(二十四)建立完善督查工作制度。要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督查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督查整改意见反馈制度、复查工作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其整改落实,重大问题要向水利部报告。

(二十五)积极做好督查工作协作配合。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建安中心及督査组开展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如实提供督查工作所需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