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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通知
(办运管〔201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意见》(水建管〔2018〕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提岀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水库降等与报废,是化解水库大坝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息的重要举措,是“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必然要求。我国水库数量众多,大多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尤其是小型水库,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灾害影响和工程年久失修等原因,一些水库淤积严重、功能丧失、效益衰减,已失去水库原有功能和作用;一些水库水毁严重,有的甚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上不合理。这些水库不仅威胁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造成管理资源浪费。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对符合条件的水库积极实施降等与报废处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化解安全风险。
二、扎实开展摸底调查
各地要对辖区内的所有水库进行全面梳理,尤其对一些水库长期没有蓄水运用,实际效益低微;已无兴利库容,难以发挥作用基本功能丧失,已失去水库效益;只有鱼类养殖功能,水体污染严重;总库容淤积严重,达不到等级规模等情况,以及水库病险问题突岀,屡经治理难以根本消除、实施除险加固技术经济性明显不合理、水毁严重已无修复必要等情况,要客观分析水库继续运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岀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在此基础上,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库拟降等与报废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于4月30日前报送水利部运行管理司和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我部将根据摸底调查情况,通过深入调研和综合分析,编制全国水库降等与报废实施方案,为推进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提供依据。
三、积极推进降等报废
各地要按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和《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XSL605-2013)要求,对具备条件的水库,尤其是功能丧失、隐患突岀的小(2)型水库,适当简化论证内容和审批程序,率先实施降等或报废,尽早取得成效。实施降等与报废的水库,要切实消除安全隐虑,稳妥处理善后,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效益。
为及时掌握全国水库降等与报废实施情况,我部决定建立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半年报制度,请各地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统计辖区内水库降等与报废实施情,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库降等与报废实施情况表》(见附件2),并报送水利部运行管理司和大坝安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