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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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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

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水发〔2009〕10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措施,完善制度,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

 

                                                                       二○○九年八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

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水利部和四川省一系列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规、文件,确保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规范有序、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备案审查、合同执行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水利厅备案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厅建设管理处(或委托)、驻厅监察室及项目单位的监察部门派员参与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在各市州(县)备案的水利项目,由当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参与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上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指导和督查下级水利单位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程序

各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程序,加强配合,及时沟通相关情况。

(一)在水利厅备案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1.招标人将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报厅建设管理处备案。备案同时,由招标人向厅建设管理处和驻厅监察室提交《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情况表》(详见附件一)。

2.厅建设管理处根据项目备案情况,确定参与招标投标的监督项目和全程监督或开、评标现场监督等方式,并通知招标人。

3.厅建设管理处将备案情况告知驻厅监察室,驻厅监察室确定参与招标投标的监督项目和全程监督或开、评标现场监督等方式。

4.监督部门及监督人员参与开标、评标现场监督项目后,填写《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情况表》中“开标评标现场监督情况”一栏。

5.委托实施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以《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委托监督书》(见附件二)进行委托。

6.厅建设管理处、驻厅监察室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厅直属各单位按照上述工作程序进行。在各市州(县)备案的水利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招投标监督部门工作程序。

(三)水利工程比选项目的监督工作程序,参照上述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程序进行。

三、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督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加大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管办法,健全相关制度,特别是对主要环节、关键环节要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一)在招标投标事前监督中,要重点监督项目招标是否按有关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采取自行招标、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人是否已履行报批程序,被委托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二)在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中,要重点监督开标现场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应该回避的单位是否回避;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过程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办法严格执行;是否严守工作纪律;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在招标投标项目事后监督中,要重点监督招标人是否按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认真履行中标合同;项目实施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四、严格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严格按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范围和方式实施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投标程序或给招投标单位设置障碍。

(三)监督人员在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中,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到全过程监督。

(四)不准以监督人员的特殊身份与招标人或评标专家私下接触,影响公正评标或决标。

(五)不准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六)不准向外泄露招标投标中的保密事项。

五、严肃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标投标各项监督制度,细化措施,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要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信访举报、上级转办的有关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防止造成损失。要严肃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等违法违纪行为,重点查处擅自改变招标方式、围标、串标、借牌和挂靠投标、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等行为。问题较轻的,责令及时整改、纠正;问题较重或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在调查期间,不得发出中标通知或订立合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及时受理有关招投标的投诉、举报。

厅投诉举报电话:028-86932782;028-86949829。

附件:

附件一:《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情况表》;招标情况监督表.xls

附件二:《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委托监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