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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利工程专项、灌区专项、地下水取水井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水普办【2011】28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1-04-21 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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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水利普查办公室;跨市灌区管理单位:


为做好四川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水利普查办组织制定了四川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利工程专项、灌区专项、地下水取水井专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普查中应注意:


一、    关于石河堰工程的普查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石河堰工程未列入普查对象。根据我省石河堰工程较多的实际,为较全面反映我省水利工程状况,决定增加对石河堰工程的普查。


石河堰工程:主要普查工程数量,拦 (蓄)水量,灌溉面积等。石河堰普查方法如下:


1)将石河堰作为塘坝进行普查,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对塘坝普查的相关要求,填报水利工程专项普查中的《塘坝和窖池工程普查表》(P208表),录入全国普查软件系统,形成普查成果逐级上报。      


2)填报《四川省石河堰工程普查表》(见附表),并逐级汇总上报,此表只作为四川省自己掌握情况用,不录入全国普查软件系统。


二、关于灌区普查中的几个问题


1、灌区是指单一水源或多水源联合调度且水源有保障,有统一的管理主体,由灌溉排水工程系统控制的区域。


2、本次普查中,不允许灌区面积出现重复的现象,因此必须将其重复面积的归属进行明确划分,且只能归属到一个灌区中去,不能在两个灌区中重复计算面积。


3、本次普查灌溉面积以丈量亩为标准,即:667平方米=1亩。


4、利用了工程水作补充水源的冬水田计为灌溉面积,无水利工程补充水源的冬水田不计入灌溉面积。


5、都江堰灌区作为省直接管理的大型灌区,其灌区水利普查工作按照川水普办【2011】10号《关于都江堰灌区水利普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执行。


6、凉山州安宁河沿河灌区,达州市宝明灌区,自贡市小双灌区等三个打捆灌区因还未获水利部批准为大型灌区,本次普查仍按原有灌区进行普查。


 


四川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