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绩效管理工作,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推动我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四川省水利厅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川水发[2013]2号)和《四川省水利厅绩效管理创先争优加分实施细则(暂行)》(川水函[2013]1203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的原则
(一)尊重实际,以人为本。尊重工作实际,充分体现单位工作的重要性、多样性、长期性特点。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首位,注重干部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三)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干部职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引导干部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争创一流业绩。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注重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部门和职工个人的绩效考核。
第二章 绩效考核机构
第四条 成立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对全局的绩效考核工作。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分管绩效工作的局领导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局办公室、人事劳动教育科、党办、监察审计科、财务与资产管理科、工会、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绩效办)。局绩效办设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局绩效办主任,负责全局绩效考核的管理、监督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绩效指标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绩效指标的基本构成
绩效指标由政务指标和保证指标两部分构成,共计100分。其中政务指标结合各部门实际制定,分值60分,其中定量指标分值不超过60%;保证指标为共性要求,分值40分。
第六条 指标制定
(一)每年3月1日前,局属各部门按年度工作任务制订当年绩效指标初步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上报局绩效办,涉及多部门工作职能的,各部门应协商一致,明确主办、协办部门及其相关责任。
(二)局绩效办根据局全年工作总体安排,对各部门初步方案进行综合调整后,制定各部门当年工作绩效指标,提交局班子审定后下达。
(三)指标调整。为保证绩效考评的严肃性,指标任务下达后原则上不对指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的,应专题上报局绩效办,提请局班子审定批准后执行: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绩效指标不能实现的。
2、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绩效检查与考核程序
第七条检查与考核方式
绩效考核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考核内容
(一)部门考核内容分为年度绩效指标考核与加减分项目考核。
(二)职工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基础考核及个人加减分项目考核。
第九条检查与考核程序
(一)实行分级考核。即:管理局对局属各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各部门对所属职工进行考核。
(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部门平时考核由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进行,职工平时考核按管理层级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按照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时间为次年1月。
(三)绩效考核评定的基本程序:
1、部门绩效考核:部门进行年度自查自评绩效分→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按计分办法对结果进行初评→报局班子审定→下达考核结果。
2、职工绩效考核:职工进行年度自查自评绩效分→部门组成职工绩效考核组,根据职工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情况,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绩效考核评分→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报局人教科汇总。
3、考核结果在本单位(部门)进行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第五章 绩效考核计分办法
第十条 部门考核计分办法
各部门政务指标计分,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考评分占比60%,党政负责人考核评分各占比10%,分管局领导考核评分占比10%,其他局领导考核评分平均分占比10%共同组成。
(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评分办法:
1、政务指标。
(1)定量指标。完成绩效指标110%及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绩效指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绩效的实绩计分;完成绩效指标70%以下的,该项目不计分。
(2)定性指标。完成绩效任务的按基本分计分;出色完成任务的(受水利部、省委、省政府或水利部、省委、省政府领导明确批示过表扬的,受水利厅表彰的),按基本分的110%计分;未完成任务的由领导小组在部门自评分的基础上进行认定评分。
(3)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努力而未完成绩效指标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的80%~90%计分。
(4)年度绩效指标工作中,某项绩效指标因主、协办处(室)配合不好而未完成的,该项绩效指标的扣分由主、协办处(室)分别按60%、40%的比例计算,从总分中扣除。
2、保证指标。按局绩效办制订的年度保证指标进行否定计分。
(二)局领导评价:
局领导根据各部门绩效自查报告,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参照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考评意见,对各部门年度工作进行综合评定,按照好(100分),较好(80分),一般(60分)三档进行评定计分。
(三)加分原则:
部门绩效考核加分认定中,受奖主体应为局绩效管理对象。受奖主体为管理局或局党委的,主办部门加全分,协办部门折半加分。
1、创先争优加分
获国家级全面性工作奖励的,加计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3、2.5、2分;表彰单项工作的加计2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2、1.6、1.2分。
获部、省级全面性工作奖励的加计2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2、1.6、1.2分;表彰单项工作的加计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0、0.8、0.6分。
获地厅级全面性工作奖励加计1.0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0、0.8、0.6分;表彰单项工作的,加计0.6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6、0.5、0.4分。
局属各部门获得管理局奖励的一律按地厅级奖励标准的60%加分。全面工作得到部、省领导明确批示表扬的加计1分,单项工作加计0.5分;全面工作得到省水利厅正副厅长明确批示表扬的加计0.5分,单项工作加计0.3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加分由各部门提供纸质依据,局绩效办审核后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创先争优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2、特殊贡献加分
完成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安排的重大工作任务的,每完成一项,牵头部门可以申请特殊贡献加分1分。完成水利厅安排的重大工作任务的,每完成一项,牵头部门可以申请特殊贡献加分0.5分。
特殊贡献加分由牵头部门申请,局绩效办审核后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相关部门由领导小组认定加分。特殊贡献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四)扣分原则:
1、文件出现办文错误的,视情节轻重扣0.1-0.2分。文字材料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或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1分,未交文字材料的每次扣0.2分。
2、部门各类文件、工程竣工的技术、文书、图纸等资料未按规定时间归档扣0.2分,归档不规范扣0.1分,若因工作失误造成档案较大损失的,由领导小组认定后扣分。
3、未认真执行局督办事项的,每件(次)扣0.1-0.2分,督办事项完成后,未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结果的,每件(次)扣0.05分。
4、未认真执行值班制度的每次扣0.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领导小组认定扣分。
5、信息、简报宣传任务未完成的,每少1期(篇)扣0.05分。
6、卫生环境每次检查欠清洁扣0.1分,不清洁扣0.2分。
7、受到水利厅等相关厅(局)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0.5分。工作涉及多部门的,按主办部门60%,协办部门40%分值扣分。
8、局领导有明确指示扣分的,或在工作中存在较大失误,给管理局的整体利益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具体情况由局领导小组认定后予以扣分。
9、其他扣分。
第十一条职工年度考核计分办法
(一)职工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局属各部门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分管局领导负责。因工作需要被借调到其它部门工作的职工,由调出部门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局人事劳动教育科。
(二)职工自评应按照个人绩效考核明细表(见附件二)进行计分。
(三)加分原则
职工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表彰的每次加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3、2.5、2分;职工获得部、省级奖励或表彰的每次加2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2、1.6、1.2分;获得地厅级奖励或表彰的加1.0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0、0.8、0.6分;获得管理局奖励或表彰的加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0.4、0.3分。职工为单位做出特殊贡献的或局领导明确批示表扬的,由领导小组认定加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 计分一次。
上述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四)扣分原则:
1、迟到、早退每次扣0.1分;无正常事由旷工每天(次)扣0.5分。
2、值班期间有离岗、脱岗现象的,每次扣0.5分。
3、各类会议迟到、无故缺席的,病假、事假未如实登记并上报局办公室或人教科的,每次扣0.3分。
4、发生打架斗殴等影响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每次扣0.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人次扣1.0-2.0分。
5、利用上班时间从事打麻将等娱乐活动,传看淫秽影音制品的,每次扣1.0-2.0分。
6、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因此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领导小组认定后加重扣分;
7、借阅档案资料逾期不还者扣0.1分,损坏视情节轻重扣0.1-0.3分,遗失扣0.5分。
8、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单位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0分,对外造成重大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认定后加重扣分。
第十三条其他扣分。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所在部门由领导小组认定扣分:
(1)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和司法处理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3)发生严重经济案件或重大治安、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较大的。
(4)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赌博、嫖娼造成恶劣影响的。
(5)出现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7)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部门和职工绩效考核结果,按《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发部门和职工的绩效考核工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局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绩效考核办法》(都局办[2012]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评分明细表
姓名: 部门:
内容 |
具体要求 |
分值 |
自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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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20分) |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践行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科学发展观。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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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严格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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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20分) |
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熟练处理本岗位遇到的各类技术难题。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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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运用法规的能力以及其他适应工作环境的能力。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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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于协调各种工作关系,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协调处事能力。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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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熟知并正确执行与工作相关的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 具有较强的分析总结能力,能提出合理化建议、自主创新技术、新管理办法。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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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 (15分) |
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病、事假按规定办理手续。(如有违规,按《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处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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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参加局和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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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劳任怨、责任心强,办事积极主动、不拖拉、效率高。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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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30分) |
能用较好的方法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职责快捷、稳妥,实绩得到干部职工普遍认可。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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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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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服从组织安排。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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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 |
综合管理能力强,有较强的语言及文字处理能力,能提出新的工作理念或方法。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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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任职岗位考核其中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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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技术类 |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创作1篇专业论文。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理论与实践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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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类 |
工作责任心强、高质高效完成本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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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15分) |
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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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向服务对象索要钱物等行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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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制度程序开展工作,工作效能高、服务意识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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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减分情况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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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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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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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