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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水利宣传管理办法(暂行)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1-10 00:3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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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水利宣传工作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我局的水利宣传工作,提高宣传水平,保证宣传质量,丰富宣传形式,扩大宣传效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工作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的核心目标,遵循“统筹、节约、绿色、共享”的都江堰灌区发展思路,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采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手段创新的宣传方式,不断提高宣传工作水平,为都江堰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

(二)坚持贴近实际,务求实效的原则。

(三)坚持主动宣传,正面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部门。

 

第二章宣传重点

    第五条  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战略部署等;部、省、厅治水思路、重点工作、重要举措、先进经验及事迹等。都江堰水利工作指导思想、总体思路、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工作措施及责任制度等。

    第六条都江堰管理局及灌区水管单位在供水管理、工程建设、水利经济、水利改革、水利法制、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中创造的新思路,积累的新经验,采取的新举措,获取的新成果,涌现的新典型,做出的突出贡献等。

 

第三章 工作岗位及职责

    第七条局水利宣传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局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局领导要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宣传工作负责。

    第八条局水利宣传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负责局水利宣传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局信息中心协助局办公室进行宣传管理,重点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网站的信息发布和日常维护,摄影摄像、音像图片资料的收集保存等工作。各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水利宣传工作。

    第九条局信息中心指派专人为“都江堰水利工程网站信息安全员”,负责网站信息的更新和监护管理,杜绝不良信息和 “僵尸”网页,确保网站健康良好的舆论导向和言论氛围,切实保障网站信息安全。

 

第四章 奖惩

    第十条  局属各部门的年度信息及调研课题任务报经局领导审查后统一下达,完成情况纳入局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600元;在地厅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400元;在县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元。同一篇论文在多处刊发的按最高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新闻,每篇奖励300元;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的新闻,每篇奖励200元;在地厅级刊物上发表的新闻,每篇奖励100元;在县级刊物上发表的新闻,每篇奖励50元;在都江堰水利工程网站首页上发布的新闻,每条奖励50元,图片新闻等每条奖励20元;被其他相关地厅级网站采用并发布的信息,每条奖励50元。以上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完成局下达的年度调研课题任务,经审核后质量符合要求的,每个课题调研组奖励600元。如在外发表的,按最高标准另行奖励。

    第十四条被各级刊物、宣传媒体采用的稿件,由投稿人持发表原件到局办公室登记造册,年终由局领导审签后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每年由局办公室、信息中心推荐水利宣传工作先进部门3个,先进个人5名,报经局班子审查同意后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水利宣传工作实施意见》(都局办【2007】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