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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委员会工作规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1-09 10:16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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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党的建设,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做好管理局党的工作,制定本规则。
 一、职责和任务
    (一)组织全局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省委和厅党组的部署及指示精神,并结合管理局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使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职工努力完成管理局所担负的任务。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管理局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选拔和培养党员中的先进分子,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七)监督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纪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九)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全局党支部(总支)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实行目标管理的情况;督促搞好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做好局党委民主生活会的组织工作。
 (十一)负责统战工作和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二)负责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及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十三)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组织原则
 (一)局党委在厅党组和厅直机关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厅党组、厅直机关党委的决定、指示。
 (二)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党委集体决策的顺利实施。

   (三)局党委要坚持并不断完善和加强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党委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集体智慧。党委讨论问题作出决定,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三、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外出时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下同),全体党委委员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党的工作重要精神,审议通过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讨论研究全局党的工作的重大事项及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的意见;分析研究全局党的工作形势和党员思想动态;研究任免局中层干部;研究推荐副县处级以上干部;批准发展新党员;研究、决定对下属基层党组织及党员的纪律处分;研究稳定工作,提出处理突发事件的意见和措施,以及其他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党的工作会议
  党的工作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各党总支、支部书记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上级组织有关党的工作重要精神,贯彻落实厅党组和厅直机关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部署年度工作任务,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党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的意见。
 (三)党委办公会议
  党委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副书记、纪委负责人、党办参加,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党委的日常工作;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同志指示精神,通报重要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研究有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事宜;研究群团组织的工作;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决定的事宜和决定提交党委会研究的事宜。
 以上会议除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外,应事先确定议题,准备好有关材料,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届时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须提前向书记或副书记请假。
 会议的组织、记录及纪要等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四、文件核签、用印制度
 (一)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主管部门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党委办公室核稿后,由书记签发(书记外出时可以委托副书记签发,下同)。
 (二)党委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书记签发。
 (三)党的工作相关工作简报、工作信息,由书记签发。
 (四)工会、团委的请示报告,由分管的书记或副书记审签。
 (五)党委印章由党办负责管理,用印部门须经党委书记签字批准后,由党办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或监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