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依据四川省水利厅川水人教[2002]132号文,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省政府《四川省水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根据《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都江堰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其设立的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同意管理......”。为此:
(一)设立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水利综合监察支队。省都江堰管理局水利综合监察支队是水利综合监察总队的直属支队,受四川省水利综合监察总队和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的双重领导,以都江堰管理局领导为主。
(二)在都江堰管理处设立5个“水利综合监察大队”。各大队受省都江堰管理局水利综合监察支队和所在管理处的双重领导,以所在管理处领导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