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水利工程供成都、德阳两市非农业供水价格的函
四川省水利厅:
你厅《转报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关于调整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成都、德阳两市工业和自来水公司用水价格请示的函》(川水函【2012】19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4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该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变化,非农业用水户增加以及对用水户的影响等因素,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该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价格标准。
一、供自来水厂原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24元。
二、工业消耗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30元;工业贯流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0.12元。
三、环境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0.13元。
四、供种养殖业用水(属公司企业租地从事种养殖业生产的)调整为每立方0.10元。
五、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一处(含6号支渠)、外江管理处、东风渠管理处执行都江堰水利工程调整后的非农业供水价格。
六、发电用水价格不作调整。
七、上述水利工程各类非农业供水价格为含税价格。水资源费由用水户另行缴纳。
八、执行时间: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都江堰管理局收到调价文件后,请及时公式并告知各用水户,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