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中层及以上干部外出(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合并调休假日外出)审批、报备工作,根据《中共四川省水利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审批及报备工作的通知》(川水党〔2017〕28号)精神,经局领导班子会研究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离开都江堰市
局班子成员及部门正职工作期间离开都江堰市,应向局长报告并到局办公室报备,部门副职应向分管局领导报告。报备方式可采用钉钉群、当面汇报、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
第二条 离开都江堰灌区
(一)局领导离开都江堰灌区(包括出差、出访、休假、学习以及因私等,下同),应按照省水利厅相关规定程序审批报备。
局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离开都江堰灌区,应填报纸质《四川省水利厅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报告审批表》(附件2),并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提前3天报分管厅领导批准,由局办公室经办。审批表提前1天交厅办公室备存。本单位有不稳定因素期间,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同时外出。
其他局领导离开都江堰灌区应以钉钉群向局长报告并抄送局办公室。
(二)局属各部门正职离开都江堰灌区,应确定1名主持工作的部门副职,提前2天通过钉钉群经分管局 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并抄送局办公室。
(三)局属各部门副职离开都江堰灌区,应通过钉钉群经部门正职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抄送局办公室。
第三条 离开四川省
(一)局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四川省,按本办法第二条(一)规定执行。其他局领导离开四川省,应填报纸质《四川省水利厅部门负责同志外出报告审批表》(附件3),经局长同意后还须报告分管厅领导,由局办公室经办。审批表由局办公室备存。
(二)局属各部门正职离开四川省,应填报纸质《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部门正职外出报告审批表》(附件4),确定1名主持工作的部门副职,提前2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审批表提前1天交局办公室备存,并同时完成钉钉群报备流程。
(三)局属各部门副职离开四川省,应填报纸质《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部门副职外出报告审批表》(附件5),提前2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审批表提前1天交局办公室备存,并同时完成钉钉群报备流程。
第四条 局属各级干部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须及时按规定报告。
第五条 局属各级干部外出返回后,应及时向批准外出的领导报告。
第六条 局属各部门正副职原则上不能同时全部外出(参加厅、灌区重要会议活动除外)。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向分管局领导及局长报告并在报备中说明。
第七条 局属各级干部外出期间要保证通讯畅通,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
第八条 局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督查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局中层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都局办〔2014〕53号)文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